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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法院银海公司案中有一案两立,闪电判决,人民法院及时结案是公正司法的要求,符合法律程序。目的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法院审理结果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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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使用原审第三人提供的钢板。为上诉人行右侧锁骨切开复位钢板固定术,术后7个月钢板在体内折断,经被上诉人治疗后骨折已愈合。诉讼中,两被上诉人已提交了有关钢板的经销手续和质量检验报告,并提出质量鉴定要求。上诉人承认钢板在体内已无意义,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应取出钢板进行鉴定。现上诉人拒绝取出钢板’故其诉讼请求本法院无法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4 129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均已缴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反诉制度是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它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52、126、129条几个相关条文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诉制度,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理解分歧意见较大,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操作程序,没有统一标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现象日趋普遍,彼此有关联的诉讼也随之增多。这样司法实践也就对反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反诉制度的核心是提出反诉的条件。现有的反诉理论和立法规则已不能适应当前有关诉讼实践的需要,为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反诉制度中反诉提起的条件,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此作些探讨,以便为立法,司法提供参考。以上可以作为问题提出反诉法院审理结果是怎么样的参考。
1、法院传票经过合法送达,被告拒不出庭应诉的,法院会根据情况缺席审理、判决。 2、不出庭,就失去了自己诉讼权力,承担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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