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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诉讼标的额的案件,应当按照起诉金额交纳诉讼费。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
有诉讼标的额的案件,应当按照起诉金额交纳诉讼费。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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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3] 识别理论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确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意义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有关诉讼标的的研究书籍 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2]。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2]。)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2])
根据规定法院不退诉讼费投诉标准如下:在撤诉、调解结案以及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会发生诉讼费退费的情况。 因为法院不允许律师代领退还的诉讼费,因此诉讼费原则上只能由诉讼费缴纳乙方本人领取。因为法院再相关手续的要求上要严于其他单位,所以,不少当事人在办理诉讼费退费时,为推个几百块钱,跑个三四趟都未必能办事办成,怨声载道。有些当事人嫌麻烦就不要退还的诉讼费了。我想,那是因为您的律师没有给您介绍清楚退费手续和退费流程的缘故,凭空为您增加了负担。 笔者现在就一般情况下的诉讼费退费手续及流程进行讲解,请认真记录: 一、诉讼费退费手续: 1、本人(注意:只有本人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近亲属代为领取)持本人身份证; 2、诉讼费缴费票据原件,如果原件丢失,退诉讼费会比较麻烦。 3、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这些文书上都会载明诉讼费退还给谁,退还多少。 二、诉讼费退费流程: 1、准备好上述材料; 2、给主办法官打电话约好时间,找他签字“同意退费”; 3、主办法官签字后,跟主办法官询问,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长签字。 如果需要,询问主管副院长电话及办公室,在哪? 4、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长签字,或者主管院长已经签了字,询问财物室什么时候办理退费,财务室电话多少。 (注意:法院财务室不是天天都有人的,能有的法院财务室只有每周的某一天有人。例如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只有没有星期四上午财务才办理退费,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只有星期二才办退费手续。 所以必须先问清了,免得白跑一趟。) 5、以上手续都办好了,也知道财务那天办这事,办事之前先给财务打电话,他到底在不在。如果没人接电话,不要去,财务室没人。接了电话,确认他上班了,好告诉他你几点到。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的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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