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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2、由学生集...
一、办理本市城区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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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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