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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买断工龄款。所谓“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社会上的一种通俗说法,它是目前我国的企业体制改革中,用人单位向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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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专属个人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该财产? 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86年登记结婚,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进行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房屋一套、汽车一辆。2003年李某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单位共支付被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助金共计100000元。 后王某诉至法院,认为以上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共有的住房一套,双方同意按200000元进行分割,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自己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而给对方补偿房价款的一半,综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及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应由原告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原告主张对共有的汽车进行分割,但在诉讼中双方均不申请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因无法确定该车的价值,故对该车暂不予处理。关于被告单位支付给被告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该笔款项是在劳动者失业后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是一种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争议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李某房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亚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房屋归其所有,由其补偿被上诉人房屋价值的一半。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了李华星的上诉。 评析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类案件日益增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就本案而言,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及车辆的处理争议并不大,但就“买断工龄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很大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买断工龄”而发放补偿金的现象呈出不穷。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不易把握,各地做法不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买断工龄款”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存在很大分歧,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应属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同有财产,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买断工龄款”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弄清“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就不难迎刃而解。“买断款工龄”实际上是一种“失业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所作的贡献,在劳动者失业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这是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代价换来的补偿,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这种补偿与劳动者平时正常性的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 《婚姻法》第十八条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该条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有一项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思想。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这使买断工龄款具有了较强的专属性,因此“买断工龄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买断工龄款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也有悖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不利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将买断工龄款排除在外。据此,买断工龄款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变更。 针对“买断工龄”等类似问题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各地法院纷纷出台了指导性的意见,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意见》中指出,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该意见对“卖断工龄款”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本案中,被告李某因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共支付被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助金共计200000元。该买断工龄款是对被告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助,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应属夫妻共有财产。故法院对“买断工龄款”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是正确的。
不是。买断工龄款性质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职工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它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予一笔钱,而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它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
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结婚后二人经常闹矛盾。2004年3月因感情确实破裂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所在的粮食系统实行体制改革,对全部职工买断工龄。甲在这次体制改革中按每年800元的补贴共得买断工龄款8000元。乙遂向法院提出也要平均分割甲的这笔买断工龄款。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无权分割。买断工龄款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被规定为共同财产,应该理解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属于共同的那部分。买断工龄的改革措施不同于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原企业在破产之后不再存在,而企业在对职工买断工龄后,原企业依旧存在,只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职工可以用买断工龄款作为股金投入原来的企业,成为企业的股东兼职工。应以处理军人自主择业费的宗旨来理解和处理买断工龄款的法律属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及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即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新生事物“买断工龄款”究竟是夫妻共有或个人所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 根据《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年平均值,则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对“买断工龄款”也可依此计算出被买断工龄一方的年平均值,即将发放到被买断工龄一方名下的买断工龄款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再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计算出来的这一部分买断工龄款,乙方有权请求法院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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