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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
夫妻单方签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力根据财产的性质判断。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而且配偶不能撤销这种赠与;如果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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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签买卖合同,如果受让人善意购买,且支付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否则无效。
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同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所购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认定无效是原则,认定有效是例外。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虽然该合同正在履行且对方支付了对价,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你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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