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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
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夫妻是购房方,一人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是出卖方,当房屋为个人财产时,一人签字有效,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仅一人签字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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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1、婚后由夫或妻或夫妻共同出资所购门面,属,除非另有约定;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门面,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门面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双方父母出资所购门面,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门面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另有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抵押,若经另一方同意或法定期限内追认的情况下,就有效。若单方抵押,未经同意,另一方也没有在法定期限追认,或直接拒绝追认的,则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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