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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朝民初字第20662号原告(反诉被告):彭,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杨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女,住北京市被告:(反诉原告)杨,男,住北京市被告:北京房源网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原告彭与被告刘、杨、北京房源网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原告彭与被告刘、杨于2009年3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装修款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十一万元。 三、被告房源网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权证代办费三千元、贷款服务费一千八百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杨的反诉请求。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省××市××村委会××路9号。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市××中心13楼D座。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诉讼请求:
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XXX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XXX,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X号。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XXXXXX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XXXXXX元与本诉之债XXXXXX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XXX以2008年X月XX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XXXXXX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X日两次划款人民币XXXXXX元、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XXXXXX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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