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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用地用海批准文件、环境影响...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港口建设和生产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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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二)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禁运物品进入港口;(三)养殖、种植、捕捞和采砂;(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港口生产和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用地用海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上述材料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二)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报送;(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擅自上岗或者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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