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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放独生子女费的有关规定如下: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如下: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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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六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之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将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十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民的,从乡统筹、村提留中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于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应优惠照顾。 (四)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一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三)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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