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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2-01-09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六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之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将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十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民的,从乡统筹、村提留中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于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应优惠照顾。 (四)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一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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