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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不可以约定不可撤销。 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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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关于赠与合同是否可以规定不能单方面撤销,事实上,合同是双方意愿的表达,而赠与合同的撤销显然是不违法的,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与合同中的其他内容不存在冲突,双方是可以就这个问题进行约定,并将其明确在合同的条款中的。
1、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2、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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