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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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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二)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的;(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的;(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的;(八)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九)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十)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或者他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十一)其他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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