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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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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工作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夫妻只或一个子女,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二)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三)退休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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