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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程序主要是: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3)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
执行担保的程序主要是: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3)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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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程序主要是: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3)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4)法院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5)人民法院认可,接受担保。
执行担保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 2、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3、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执行担保成立,法院可以暂缓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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