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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程序

2021-04-24 19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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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担保申请一般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以便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不能在明知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财产提供质押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移交质物,并占有质物,对不能移交的财产权利,应当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时,凡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对可登记的可不登记的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免第三人对抗。 3、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示,是执行担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担保申请和担保书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无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执行的担保人);审查担保物是否属于担保人所有,担保人是否有处分权,非其所有的财物或无处分权的不得作为担保物;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5、人民法院认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也同意担保,不一定就能产生担保效力,还需经法院认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通常应予认可,接受担保;认为担保手续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补办手续;认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不应接受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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