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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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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4)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5)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7)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8)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10)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1)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2)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3)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4)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提出申请;承办人进行详细审查了解;现场勘察,对照核实;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填写转让审批表,进行审批;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一)、审批条件: (1)已领取土地证的出让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划拨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 ③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二)、申报材料: (1)个人: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转让双方夫妻身份证; ⑤卖契; ⑥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2)单位: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卖契; ⑤规划总平面图; ⑥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 ⑦转让双方股份章程; ⑧国有资产需有国资或主管部门意见; ⑨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三)、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地价评估)→签订出让合同→批准发证。 (四)、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分宗或并宗除外)。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出让就是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对于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实施,如果进行私自的进行出让,那么双方的协议就是属于无效的,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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