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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对要求是什么?

2022-08-29
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是在由某些行政区划所共同组成的大区域内,通过实施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控措施等,来应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解决以往由于分散的行政区划各自实施环境管理措施而导致的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重点区域、流域,是指基于环境或生态整体性而自然形成的区域,这些环境或生态整体的天然分布,往往横跨多个行政区域。应对这些区域性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应当体现系统性、整体性的治理思路,通过统一的规划,实施相同的标准、监测和防控措施,以保证流域的上下游、区域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等在保护环境过程中,能够起到相互协同促进的作用,提高环境保护效能。确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制度,是对我国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功经验的规范化。近年来,我们成功开展了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取得了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的有益经验。总结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经验,国务院于2010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确保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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