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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第10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户口不能迁入厦门。《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离婚只能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户口都不在厦门,就不可以在厦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必须到夫妻双方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此,如不是厦门户籍的,无法在厦门办理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有争议而一方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应到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地连续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因此,如您起诉离婚,对方长期在厦门生活的,可向厦门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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