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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
1.可以自行申请,根据《》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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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中涉及劳动者工资分为“原工资”和“本人工资”各指不同。一原工资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二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第58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工伤认定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如果你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情形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鉴定,你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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