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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产假的规定

2021-10-15
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了42天的规定产假外,与使用者协商,最长可以享受56天的延长假。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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