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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后即停止执行申请。发生申请人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情况,对此,法院应否再立案执行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并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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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已不再进行,一切执行措施也要立即停止,法院对案件也必将有个了断,这些在民诉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既然是申请执行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撤回了执行申请,参照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法院在依法妥善处置被采取法律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可结案。
现状关于撤回执行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只在第二百三十三条里提及了撤销申请,而正式提及撤回申请的规定只有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如后者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可以看出,司法实践是认可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只是对撤回申请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效果等未系统规定。如果法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后,申请人又重新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否允许,该案能否再重新受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应允许其撤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引起案件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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