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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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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条例》和原劳动部的一些规定,有关哺乳假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规定: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以依法享有哺乳期,哺乳期期限为女职工产假期满开始上班之日至婴儿满1周岁为止。女职工有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弱儿的,还可以再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2,哺乳假与哺乳期的关系: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3,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减发基本工资。4,女职工离开企业回家或到其他地方哺乳,其在企业往返途中的时间只能从30分钟内扣除,不得另外增加。
有薪水。女工人在哺乳期、享受假待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掉和降低薪水准则,依照法律限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发放薪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人保护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工人怀孩子、生育、哺乳降低其薪水、予以辞掉、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法律规定没有带薪哺乳假,用人单位给予了带薪哺乳假的,因为带薪哺乳假长于应休年休假,是否还给予年休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办理。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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