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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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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关于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虚假证明文件。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者捏造、编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犯罪情节才不严重。即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为公司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扣股票、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虚假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和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知道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心提供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它是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看来大家一听到这个罪名比较困惑,实际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题,他指的是中介组织机构,比如说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其次在客观上也必须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核查、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责任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占实际金额的30%以上的;(4)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虚假证明文件在提供过程中申请或非法接受他人财产的;2、2年以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提供2次以上的虚假证明文件。(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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