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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将工程的全部承包金额减去支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价格后的馀额作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
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减去支付给分包商的价格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分包商应当对分包商完成的分包金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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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扣除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这是总承包商应该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建设单位不直接向挂靠单位支付工程价款,而是向挂靠单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否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进而不成为纳税人?事实上,被挂靠单位支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是营业收入,只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是纳税人,但其应纳税款由挂靠单位代扣代缴。关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条例》规定为劳务发生地,即施工地点。征收机关是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施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求征收这笔税款。如果施工现场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强制征收不符合要求。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上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提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在合同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价差应按“服务——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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