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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增值部分仍归原财产所有人,但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人为努力取得,则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房产分割升值部分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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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对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维护、保管和投资,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时,应考虑结合贡献比例补偿行为人。 财产增值不一定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有关,即当事人的行为不足以增加财产价值,增值部分应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婚前已全部缴纳清房款的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屋增值即使数额再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1、按相关规定,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得到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有的当事人会问:怎么补偿呢?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本律师可以清楚地告诉大家,没有具体的公式,因为每个案件情况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还款数额、还款中本金所占比例等,这些因素在每个案件均不同,如果确定一个固定的公式,必然导致实际分割中对一方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只能确定分割的思路,具体分割的数额要根据案件情况,法官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作为当事人,应当全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充分论述,做到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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