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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情况。如果当事人的抵押合同中未约定不得买卖的,签买卖合同有效,抵押权不受影响;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得买卖的,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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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理论,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会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的性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在某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具有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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