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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
关于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区别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中是有规定的。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由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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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申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设施过失损坏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过失损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或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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