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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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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现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确凿的违法事实; (2)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的具体法律依据; (3)轻微处罚,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两种情形必须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若经一般处罚程序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仍需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简易程序”问题。在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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