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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不适用

2022-03-16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两种情形必须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若经一般处罚程序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仍需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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