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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
业主应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将首次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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