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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照办理时间: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护照办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发放。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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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居民护照的具体办理流程如下:申请程序领取表格、复印-拍照、填写表格-领取受理号码-呼叫,然后在指定窗口交付表格,收集指纹,当面签名-领取受理收据-支付。
1、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2、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变更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发放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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