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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
1、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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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变更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发放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布。
办理普通护照一般需要15天,办理紧急护照需要5个工作日。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变更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发放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1、办理普通护照需要15天的时间,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急护照需要5个工作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 3、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4、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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