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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较轻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犯罪情节较轻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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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着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是自首、积极赔偿、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毁赃,说明其对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严重得多。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应结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评价。
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将其犯罪行为分成三种类型: 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新《刑法》第238条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中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以索债为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有上升趋势,但由于案件本身情况的复杂,如何认定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存在较大的困难和分歧,这就涉及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之间的界限,因而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和界定“以索债为目的”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之区别,借以正确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一般应当包括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犯罪未遂、中止、预备以及等都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从轻情节,也即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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