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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建立廉情评估制度,对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廉洁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三)责令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涉案人员的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预防腐败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有权控告、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受理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受理控告、举报线索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控告、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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