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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如下: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2.回避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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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办案的原则。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公主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特原则包括事实清晰、自愿和法律原则。事实清楚的原则是,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都有: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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