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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公安机关应该解除监视居住,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也能够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情况下...
监视居住期满后经过法院审判若是构成犯罪的会收监。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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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最短期限没有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环节: 1、限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游离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看守所的监管,往往更加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该条款对此作出限制,指定居所执行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2、排除了有关专门场所的适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实践中在看守所特审室、固定的办案点这类专门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压缩了以变相羁押方式加大办案力度、降低突破难度、扩大侦查成效的存在空间,意在推动监视居住回归“监视下的居住”的本质属性,以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人身权益。 3、保障了被执行人家属的权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意外,一律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会出现所谓的“私密羁押”问题。 4、明确了接受辩护服务的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5、重申了执行监视居住的主体。新刑诉法保留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无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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