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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单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
1、宣传单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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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一种及其特殊的情况。关于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的问题你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是公司对股权的一种纵向收购,是为保证股东可以在不能得到应得利益或公司发展前途难以预料的情况下能够退出公司的一种规定。
最终解释权是违法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这种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甲方没有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就可以视为有效的格式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文,并具有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的条款,可以视为把问题看看。所以,依据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出现类似条款,需要结合整个合同内容判断是否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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