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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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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注意事项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二)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三)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四)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五)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宅基地变动的法律规定(一)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二)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三)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屋主只有使用权,没有个人产权。所以只能分割房屋(使用权随房屋走),而不能单独分割宅基地。根据《华民共土管理》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及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意见》规定每农户能申请处宅基特定宅基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员享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宅基自建房其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置宅基村民卖、租宅基住房再申请宅基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就是违法。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按“一户一基”规定划拨给村民建房的,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更不得非法买卖。如非法买了宅基地,会被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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