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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八条规定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
是的: 1. 一般来说,孩子16周岁以后,就办不了独生子女证了; 2. 然而,计生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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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独生子女证的发证机关是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针对不同情况的独生子女政策调整如下: (1) 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 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 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 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 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 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算独生子女的情况: (1)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 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 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 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 孩子均已死亡的; (6) 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领了证的家庭还可以再生第二个孩子,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据国家卫计委人员介绍: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2、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此前享受的不退还。《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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