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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子女是否为独生子女

2024-11-06
针对不同情况的独生子女政策调整如下: (1) 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 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 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 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 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 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算独生子女的情况: (1)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 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 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 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 孩子均已死亡的; (6) 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相关法规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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