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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授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收益权转让就是将自己债权的收益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情况。 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收益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会马上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是否同意债权的转让合同,并不影响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收益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收益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收益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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