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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应该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2-04-14 225人已浏览
  • 唐丹丹律师

    唐丹丹律师专职律师

    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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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转让有下列法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法不得转让。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非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 3、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 6、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转让人承担; 7、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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