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XX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2人已浏览
3,535人已浏览
2,166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