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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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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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