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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一房二卖,当事人若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向卖方主张解除合同、违约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房二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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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那么,遇到一房二卖怎么维权呢,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出卖人不是开发商的一般人,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且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从该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房屋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才能真正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如果“一房二卖”发生后,第三人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那么其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此时购房者只要起诉开发商或者二手房卖房者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可。若第三人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那么房屋就属于其所有,在未有法院判决第三人与开发商或者二手房卖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购房者是不能取回房屋的。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房二卖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基于欺诈而签订的,经法院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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