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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我国行政赔偿归则原则,有三种主要观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把国家赔偿的归责...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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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1.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心态下所为的侵权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 2.若行政主体无过错,则奉行“谁错谁赔”的原则; 3.若发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确实无法解决的事实造成的损害,或由国家予以行政补偿,或由保险机关支付保险金。 4.这样既可以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得以合理赔偿(或补偿),又可以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行事,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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