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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是以夫妻名义 (二)是公开同居生活 (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客观行为的特征各不相同。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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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未统一定论,各法学大家亦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重伤死亡说。这种观点是从后果上来定义行凶,认为“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第二,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殴打不在此列。参见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王前生、徐振华:《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页;《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高洪宾:《论无限防卫权》,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该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并因此也是关于“行凶”最有代表性的看法。第三,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的‘行凶’,乃对他人施以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但是这种杀伤行为并非显而易见,也不具有确定犯意,换言之,是指一种“具有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犯意”的行为。该论者进一步指出,如果防卫人使用的是致命暴力但并未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不是行凶;如果使用的是非致命暴力的,则一般不可能危及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因而也不是行凶。参见屈学武:《正在行凶与无过当防卫权》,1999年刑法学年会论文,第3—4页。第四,暴力说。该说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参见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二是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论无过当之防卫》,载《法学》1998年第6期。)对于行凶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侧重和不同。建议你结合日常生活综合考量应用。
侵权与违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违法性不同。 侵权行为是对民事法规的直接违反,而违约行为则是当事人对有效合同的违反。 2、行为主体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只要有意识能力即可,不一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违约行为的主体一般为有行为能力人。 3、侵犯的客体范围不同。 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包括债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而违约行为侵权的客体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债权。 【相关延伸】 问:侵权与违约能同时追究吗? 答:侵权与违约不能同时追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与违约不可以同时追究,而应择一。
定金属于金钱质,且属于金钱质其中的债权质,定金的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定金在作为质物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发生转移或者为索赔的标准。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对方作为赔偿。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 保证金虽然为金钱质,但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至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则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为判断依据,接受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仍然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保证金可以是单方担保,也可以是双方担保,根据双方对保证金约定的目的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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