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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与重伤如何界定

2022-02-08
目前并未统一定论,各法学大家亦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重伤死亡说。这种观点是从后果上来定义行凶,认为“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第二,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殴打不在此列。参见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王前生、徐振华:《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页;《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高洪宾:《论无限防卫权》,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该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并因此也是关于“行凶”最有代表性的看法。第三,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的‘行凶’,乃对他人施以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但是这种杀伤行为并非显而易见,也不具有确定犯意,换言之,是指一种“具有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犯意”的行为。该论者进一步指出,如果防卫人使用的是致命暴力但并未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不是行凶;如果使用的是非致命暴力的,则一般不可能危及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因而也不是行凶。参见屈学武:《正在行凶与无过当防卫权》,1999年刑法学年会论文,第3—4页。第四,暴力说。该说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参见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二是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论无过当之防卫》,载《法学》1998年第6期。)对于行凶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侧重和不同。建议你结合日常生活综合考量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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