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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
有劳动保障部门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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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因工丧命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准则上调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非因工丧命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准则,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自今年4月1日起,上海非因工丧命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准则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丧命工人遗属的基本生活。调整后增加的花费,将由养老保险兼顾基金支付。本月起,上海已持续调整了多项民生政策。比如,最低薪水准则、2011年度医保“封顶线”、工伤保险待遇、协保人员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年纪范围等政策悉数进行了调整。
属于自然死亡,单位支付丧葬费、有未成年、经济困难配偶的,支付抚恤费,具体以当地的规定标准为准。估计已修改在1万左右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12]7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企业职工丧葬费有关政策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晋劳社厅发[2008]13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4]190号)以来,一些单位陆续来电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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