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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租用私有住房的房客可得到什么补偿 (1)被拆除房屋为按市场方式出租的私有住房,承租人不作为直接补偿安置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和...
(1)被拆迁房屋为按市场方式出租的私有房屋,承租人不作为直接补偿安置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不能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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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活动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可能不是产权人,而是承租人。房屋遇到拆迁,承租人房屋使用权不得不终止,拆迁租户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分两种情况: 1、普通私房拆迁,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中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做了约定,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因拆迁终止了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租金,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搬迁费补偿。营业性质的房屋,承租人有合法的营业手续,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装修费、搬迁费等补偿。 2、公房拆迁,由于各地公房政策不同,因此遇到拆迁的时候,安置补偿的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公房承租人遇到拆迁是可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公租房拆迁中,户口在内的人都能得到补偿 根据有限的资料,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平均)进行分割的。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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